内蒙古包头直属库项目有关问题解决方案及思考
专栏:学术成果
发布日期:2022-08-09
阅读量:284
作者:华北分公司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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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我公司作为代建单位,介入项目的时点是否仍较迟?# 问题二 #背景散装平房仓为预制屋盖,招标控制价考虑现场预制构件,专家建议:控制价中预制场地费用暂不考虑,并在招标文件中同时要求各投标单位均不考虑。

来源:开元咨询华北分公司

作者:王超

# 基本概况 #


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建设内容包括:
1、仓储设施:散装平房仓按开间进深长度分为两种,24m*90m:8座,24m*132m:4座(一期共12座,总仓容16万吨)
2、生产辅助及公共配套设施
3、产后服务设施:烘干房设备及其潮粮堆场
4、管理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5、总图工程
6、其他基础配套设施

笔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12座散装平房仓的工程量计算及其招标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工作。由于工作安排的原因,笔者未能参加招标文件的编制、控制价的发包人会议、控制价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的修改会议以及过程中的其他会议,只能通过“旁听”负责人与发包人的通话,获取碎片信息,提出建议,在解决部分问题的同时获得自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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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 #

背景

在已发布招标文件及控制价后,发包人通过其他项目走访发现内蒙古包头地区散装平房仓的结构形式均为预制折现型屋架,而非本项目的预制拱板屋盖形式。

内容

发包人要求我咨询分析出:两种不同结构形式的仓库在技术(或工艺)、造价方面的差距与区别。

问题分析

此问题为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设方案研究与比选所涉及的内容。在招标阶段出现此问题,说明可研报告的编制单位未向发包人汇报不同的建设方案以供选择。因问题的本质仍是建设方案的比选,由于仓储建筑我公司缺少相关数据与经验,各种工艺与市场因素也大大影响着造价,仅靠图纸的工程量来分析造价的差距远远不够,并且计算过程也耗时费力。

解决方案

与设计沟通,通过设计单位得到主要参数。设计单位粮储项目设计经验丰富,积累了不同建筑方案的技术、概算数据,技术与工艺方面更专业。在向设计人员请教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平房仓分为四种建筑方案,分别是自然通风屋面、预制拱板屋盖、预制折线型屋架、双T板屋面,其储粮效果依次降低,造价依次减少。本工程所涉及的预制拱板屋盖若改为预制折线型屋架,单方造价会节约400元,从控制造价的角度,发包人决定更改建筑方案。

思考

我公司作为代建单位,介入项目的时点是否仍较迟?
据了解,公司是在设计单位已出具可研报告,基本完成招标图纸后才介入项目的。
如果公司能在未设计图纸时就已经介入并且及时提醒发包人做建筑方案的比选,是否可以避免在招标阶段修改整个平房仓图纸,重新编制清单及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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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二 #

背景

散装平房仓为预制屋盖,招标控制价考虑现场预制构件,
专家建议:控制价中预制场地费用暂不考虑,并在招标文件中同时要求各投标单位均不考虑。
专家理由:如果控制价考虑预制场地费用是需要提供场地的大小、场地的做法等相关依据的,图纸不会设计预制场地,我公司也未能提供依据,可暂不含此项费用,为使投标人在同一范围内投标,投标价格直接有可比性,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各投标单位均不考虑,后期据实结算。

内容

我们确实不能提供“需要与否、费用多少” 的依据吗?
要求各投标单位均不考虑此项费用,招标工作还能为发包人选出技术水平、管理管理水平最高,成本控制最优的承包单位吗?

问题分析

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按计划工期及自身的技术及组织管理水平决定预制屋盖是现场预制还是场外预制,并组织调配预制场地,或利用现场永久的硬化地面(停车场、粮食堆场)做预制场地,无需额外增加费用,或调配后若发现硬化地面不满足利用,可根据自身的组织管理水平增加不同面积的场地费用。故如果要求投标人考虑此部分费用,笔者认为结合技术标完全可以对比出在施工组织管理方面、成本控制方面更具优势的承包人,毕竟预制屋盖的制作是本项目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

我们确实不能提供“需要与否、费用多少” 的依据吗?
笔者认为是可以提供的,图纸中的永久硬化地面其中潮粮堆场就有8350㎡,本人认为完全满足预制场地的要求。
在预制构件前,可以先完成潮粮堆场的地面硬化工作,用来做预制场地,无需额外增加费用,这与控制价不考虑有本质区别。“我考虑了,只是我发现无需额外增加费用。”
依据方面,造价同事可以沟通公司技术经验、现场管理经验更丰富的项目管理同事,编制一份简洁扼要的施工方案作为依据。

解决方案

发包人与我方负责人沟通后,按专家建议执行:控制价中预制场地费用暂不考虑,并在招标文件中同时要求各投标单位均不考虑,后期据实结算。

若后期据实结算,本人建议为避免承包方增加不必要的场地费用,可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增加一项:“预制场地的规划方案需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执行”。因工作安排原因本人未能参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编制,故不知已发布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有无类似条款。

本人的建议已在问题分析中详说,潮粮堆场的硬化地面,用来做预制场地,无需额外增加费用,可以编制一份简洁扼要的施工方案作为依据。

思考

很多情况下我们只是按专家或发包人的要求“那么做”了,我们有没有向发包人提出专业性的建议或增值性的服务?
我们有没有未做解释就“屈服”于专家或发包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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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三 #

背景

通过“旁听”负责人与发包人的通话,获取碎片信息时,笔者发现发包人合同条款中特别约定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当某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该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发包人有权先将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到合理范围后,在对该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二者综合单价的差值,作为该清单原投标报价应该调整综合单价的部分。组价原则为......”说明发包人特别关注承包人单价过高或过低产生的调价风险。因本项目无清标流程,一般由清标工作可避免的风险只能考虑在合同条款中避免。

内容

笔者发现合同条款只约定了“当某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情形,需补充“当某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情形。

问题分析

当某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在该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应避免以过高报价为基础调整价格后仍为高价。

解决方案

笔者建议发包人补充招标文件中第(6)条,内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当某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且该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发包人有权对该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以公允的市场价格,作为该清单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组价原则为.....”

思考

在发包人关注的内容上多提专业性的意见,根据项目实施特点,编制合同条款,在无清标流程时,一定要在合同条款或其他方面避免承包人单价过高或过低产生的调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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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


需再次说明,笔者只是通过“旁听”负责人与发包人的通话,获取碎片信息,提出建议,在解决部分问题的同时获得自己的思考。

可能得到的项目信息及资料并不全面,故本文所涉及的思路仅做探讨,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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