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老工程”结算时税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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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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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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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及附加税费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税金及附加税费费率按附件计入工程造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陆续制定了相应的“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规定、通知等。

      由于种种原因,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老工程”),仍存在部分未办理结算的情况。这部分工程在“营改增”相关规定之后办理结算时,税金如何计取?

      根据相关规定,咨询税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并结合工程结算审计等类似案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独立的咨询服务原则,现就 “营改增”后“老工程”结算时税金计取的问题结合四川的情况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处理意见,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供参考、借鉴。

一、主要参考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2016]349号)。

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

5、国家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营改增”的其他相关规定。

6、类似项目实施情况等。

二、相关分析

1、注意使用术语的差异

      “川建造价[2016]349号”在“实施时间”第(二)条中的原文如下:“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此处用的“参照”而不是“依照”、“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1)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

(2)“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

(3)“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其他类似规范、规定中对此类术语的说法都大同小异。

2、“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  

(一)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均含进项税额,除税金及附加税费外,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营改增前计价规则及依据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二)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及附加税费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税金及附加税费费率按附件计入工程造价。”

       因为“营改增”后,税务部门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营业税”时代已终结),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2种方法计税(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约定)。严格说来,“营改增”后,发承包双方应就结算中涉及到价款调整事项(主要是增值税的影响)签订补充协议,但很多发承包双方都忽视了此环节,而导致结算争议。业界通用的解决原则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从其规定,约定中部分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而针对“老工程”,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税率为11%(2018年5月1日调整为10%、2019年4月1日调整为9%),但已完工程的材料、设备、机械等无法取得进项税有效票据(不含人工),就无法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和销税,对施工单位来说是极其不利的。所以针对“老工程”都没有提及“一般计税”方法,而只提及“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普票、不予以抵扣)。

三、解决办法/处理意见

      基于此,针对“老工程”,在“营改增”后,除了无法取得“营业税”发票而仅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外,“营业税”与“简易计税”仅有的差距在于税率(以工程在县城、镇为例):

营业税计税方法下税金及附加税费费率

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及附加税费费率

税率

差异

3.41%

3.31%

-0.10 %


      以计税基数1亿元为例,税金/工程造价仅差异10万元,金额差异相对极小(0.10%为上限,“老工程”未开具“营业税”票据的极少),施工单位缴税有所减少,这也体现“营改增”的重要意义(避免重复计税、偷税漏税,减轻企业税负等)。

       在办理“老工程”结算时,由施工单位提供已取得的“营业税”有效票据,扣除后的差额部分按“简易计税”计取即可。例如,某“老工程”按“营业税”(税率3.41%)计算的造价为100万元,施工单位能提供有效的“营业税”票据对应造价为80万元,则该“老工程”实际的结算价为:80+(100-80)÷1.0341×1.0331=99.98077万元,较全部按“营业税”计算(100万元)减少193元,较全部按“简易计税”(100÷1.0341×1.0331=99.9033万元)增加774元,具体的差异幅度视能提供有效的“营业税”票据而有所不同。或者全部按“简易计税”计算后,补上税差(已缴纳“营业税”与“简易计税”税金之差),结果也是一样的。请注意,此处金额的减少或者增加,只体现在给税务机关缴税金额的变化(本质上来说是价内税调为价外税的变化),对计税基数(税前工程造价,或者说施工单位实际的未计税建安造价)没有任何影响。

      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此金额的差距多少,而是结算时严格执行“营改增”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税金计取方法的改变,且与取得税票的种类、金额等保持一致,合理合法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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