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刚刚住建部发布《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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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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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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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组成


《示范文本》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01

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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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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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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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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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住建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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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注:在文末处点击原文即可获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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