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原材料大涨!多地发出风险预警!企业应如何应对?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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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用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处理。出现约定范围的价格波动,相应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

近期,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干粉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01

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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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之后,钢材平均每吨价格比去年低点上涨超过1000元,钢材价格的一路狂飙。5月10日,钢材更是突破6000元大关。

据钢铁协会监测的数据,3月末,钢材长材价格指数为142.76点,环比上升5.78%,钢材板材价格指数为141.83点,环比上升8.13%,伴随着钢价上涨,钢材社会库存持续下降。


02

铜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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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铜价暴涨。价格从年初的58000元/吨左右一路上涨至77000元/吨,即将突破80000元/吨大关!

从需求端来看,铜的需求非常大,而且不可替代。

从供给端来看,铜矿是极其稀少的,而且主要在智利,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智利受疫情困扰,产能不足。自4月5日起,智利对无智利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关闭边境。智利能源和矿业部此前回应称,关闭边境不会影响海上运输以及矿企的正常运作,但国际铜价依然大幅上涨。

此外,铜矿供需缺口的不断拉大也对铜价大幅上涨形成支撑。世界金属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精炼铜产量为2394万吨,较去年同期增长2%,全球需求量为2533万吨,同比增长6.1%。全球铜市场供应短缺139.1万吨,较2019年的38.3万吨缺口扩大了近100万吨。 


03

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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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从去年8月开始,木材价格逐步上涨,普通建筑用材价格平均上涨了20%;而家具用材的价格则平均上涨了30%

在木材价格大涨的同时,木材供应也出现了严重缺货的现象,很多对木材需求量大的下游企业苦不堪言。

目前木材价格持续上涨,外部因素也在不断加持,近期海运频繁受阻,海运费飙升,原材料价格上涨,叠加原木进口紧张,市场供不应求等因素也在一直刺激价格上涨。

螺纹钢价格

5月10日Myspic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6234.00,日环比上涨8.59%。全国31个主要城市HRB400E(20mm)螺纹钢均价6274元/吨,上涨507元/吨。重点城市:北京6290元/吨,上涨490元/吨;上海6120元/吨,上涨440元/吨;广州6250元/吨,上涨470元/吨;西安6180元/吨,上涨5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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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价格

5月10日水泥价格指数512.48,日环比下降0.2%,全国26个主要城市P.O42.5散装水泥均价468元/吨,较上个交易日下跌2元/吨。重点城市:北京480-500元/吨;上海575-626元/吨;广州540-560元/吨;西安420-43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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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价格

5月10日混凝土指数463.92,日环比下降0.13%,全国34个主要城市C30现款、非泵均价439元/方,较上个交易日下跌1元/方。重点城市:北京435-455元/方;上海500-520元/方;广州610-630元/方;西安490-510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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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价格

5月10日砂石均价114元/吨,日环比持平。全国重点城市主流规格砂石市场报价:上海天然砂159元/吨、机制砂133元/吨、碎石121元/吨;广州天然砂177元/吨、机制砂137元/吨、碎石125元/吨;西安天然砂125元/吨、机制砂105元/吨、碎石1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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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于我国多地的钢材、铜、铝、水泥、砂、砼相关材料出现波动。各地造价管理部门也相继发布了建筑材料价格预警。现将部分地市发布的价格材料预警信息整理如下: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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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连云港市建筑材料价格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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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州市建筑材料价格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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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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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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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施工,企业利润明显减少,甚至亏损;中止或者终止施工,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那么企业应如何应对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项目管理人员应增强以合同为准进行管理的意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过程中,毫无疑问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须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应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进行规制和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以上旨在加强施工企业的风险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包括法律风险、价格合理波动风险在内的相关风险。一旦在签订合同阶段进行了不合理的承诺,会面临极大的能否履约风险。

当然,也不是说类似合同一旦签订,毫无调整的可能。但在此情形下,施工企业的主动权会很弱。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难以合理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施工企业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


约定不明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在实务中,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价款约定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容易产生争议。如:固定价还是可调价不明;虽为固定价,但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不明;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中风险调整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约定不明;价款调整方法或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仅仅约定为“按实结算”,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按实结算,是按施工企业投标时的价格还是套用定额结算,抑或套用何种定额;工程量、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在内的措施费、相关费率如何计取约定不明;就材料价格约定了一个浮动区间,但同时又约定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调整。

关于价款出现争议时如何处理,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这些应为双方处理争议时必须适用或可以参照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行业规范性文件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的法律适用及计价依据作出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很多需要通过造价鉴定的方式才能得以“解决平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用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处理。如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双方尚在友好协商阶段,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此外,为尽量减少和避免这方面的争议,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用词要准确、规范,意思表示应具有唯一性。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1、各地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调差文件的效力

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上涨,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各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类似文件进行这样规定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这些调价文件的效力如何呢?能否对抗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即各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调差文件难以推翻合同双方的约定,且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持谨慎的态度,往往不以此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除非已经启动司法造价鉴定程序,造价鉴定机构以此作为造价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2、具体应用

虽有以上的现状陈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价格调差规定和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价格调差文件毫无意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不能突破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在双方约定不明时,可以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指引和参考,有利于争议的协商解决。换句话说,在一些项目中,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与建设单位协商谈判,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单企业可以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若由于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逾期提供甲供材料、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等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该工期延误期间遇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则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调整合同价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3条即规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5.1条亦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亦有类似的约定。部分法院即有类似意见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4条即规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该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在此情形下,施工企业应收集好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证据材料。


对于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合同,施工企业应持谨慎态度

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约定范围内总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在建筑材料价格如此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对施工企业而言极为不利。出现约定范围的价格波动,相应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在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应考虑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不应盲目压价。应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切实履行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办法。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而言,应进行切实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约定,以确保合同得以有效顺利履行,尽量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达到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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