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发布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10-01-13
阅读量:2502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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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12日电 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1月12日电 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采购额预计达到6000亿元。政府采购日益受到各界关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公正,实施细则为防止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系,对《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的有利害关系做出明确 界定。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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